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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
1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
受理条件:
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的建筑业企业,可申请办理。
办理要件:
(1)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;(纸质版原件)(申请人自备);(2)建筑起重机租赁合同;(纸质版原件)(申请人自备);
(3)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;(纸质版原件)(申请人自备);
(4)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;(纸质版原件)(申请人自备);
(5)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;(纸质版原件)(申请人自备);
(6)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;(纸质版原件)(申请人自备)。
办理程序:
(1)窗口受理/网上提交;
(2)中心审核;
(3)窗口办结。
办理时限:即办件
收费标准:不收费
办理时间:
工作日上午8:30—11:30;下午13:00—17:00
办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,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。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,可以有一个企业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;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,企业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。);
(二)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;
(三)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;
(四)有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;(五)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。
办理要件:
(1)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,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;(纸质版复印件)(申请人自备)(需盖章);
(2)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;(纸质版复印件)(申请人自备)(需签名);
(3)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;(纸质版原件或复印件)(申请人自备)(需签字盖章);
(4)全体设立人签名、盖章的章程;(纸质版原件或复印件)(申请人自备)(需签字盖章);
(5)全体出资成员签名、盖章的出资清单;(纸质版原件或复印件)(申请人自备)(需签字盖章);
(6)法定代表人、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;(纸质版原件或复印件)(申请人自备)(需签字盖章);
(7)住所使用证明;(纸质版原件或复印件)(申请人自备)(需签字盖章);
(8)全体设立人签名、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;(纸质版原件或复印件)(申请人自备)(需签字);
(9)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(备案)申请书》;(纸质版原件或复印件)(申请人自备)(需签字);
(10)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(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;(纸质版原件或复印件)(申请人自备)。
办理流程:
(1)窗口受理/网上受理;
(2)处室审核;
(3)窗口办结。
办理时限:3个工作日
收费标准:不收费
办理时间:工作日8:30—11:30,13:00—17:00